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簡,566,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
原 告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誕蓮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11日具狀訴之追加即擴張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6,455元 ,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3,9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新臺幣3,58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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