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簡,672,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67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王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訂立之授信約定書條款第11條之約定,以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所在地為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 ,此有上開約定條款1件在卷。

經查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0○000號1、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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