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4,店簡,751,201605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鄭聰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清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8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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