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58號
原 告 邱麒霖(原名邱仁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永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7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