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簡,385,2016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3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翠雲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謝翠雲及其他被告完整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被繼承人之完整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三、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陳明欲代位分割遺產之交易價額資料,以查報被告謝翠雲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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