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勞小,6,2016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陳育麟
被 告 安心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微鈞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心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32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張與原告間有業績獎金不爭執,然對於原告尚以其他債權得對系爭業績獎金行使抵銷權等語,爰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案件審理中等情,業經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05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陳報,本件被告告得否主張對原告系爭業績獎金,自以該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應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