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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店小字第10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被 告 周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行政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陳彥潔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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