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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被 告 符宇帆即追求極致咖啡坊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15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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