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簡,244,2016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244號
原 告 謝鳳娥
被 告 魏寶隆
魏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新店大樓第1法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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