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簡,853,201705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勛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紀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67,000元(詳105年度店補字第603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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