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補,407,2016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07號
原 告 碩園環境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仕華
訴訟代理人 吳宗矜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三愛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