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5,店補,425,2016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425號
原 告 久久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4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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