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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店小字第443號
原 告 林稚暉
訴訟代理人 鄭維翔
被 告 鄧氏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6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行政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陳彥潔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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