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簡,294,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林火旺(原名林翰)
趙新凱
蕭萬喜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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