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補,106,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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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劉淑娥
林洪祥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振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福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9,5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900元×被告占用面積155平方公尺=5,099,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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