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陳胤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未主張請求之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