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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79號
原 告 蔡蕙茹
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府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系爭6305-T8號、L2-9291號、4232-F7號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證明,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正系爭車輛交易價額證明文件,並按上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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