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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791號
原 告 李軍
訴訟代理人 李沛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裕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85,727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032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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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訴之聲明 │ 價額/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號│ │ │ │
├─┼───────┼───────────────┼──────┤
│1 │被告應將新北市│左列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現值為:│左列不動產之│
│ │新店區建國段 │每平方公尺單價127,548元×面積 │每平方公尺單│
│ │0758地號土地暨│97.1064㎡(層次面積72.03㎡+ │價係參酌106 │
│ │其上同段02340 │陽台10.15㎡+公共部分14.9264 │年2月間新店 │
│ │建號建物所有權│㎡)=12,385,727元(元以下四 │區中正路271 │
│ │移轉登記與原告│捨五入) │-300號之不動│
│ │ │ │產交易價額查│
│ │ │ │詢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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