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小,1258,2017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店小字第12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 告 石志泓 原住新北市○○區○○街0號1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行政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張青鑫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