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6,店消小,2,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消小字第2號
原 告 楊銘智
被 告 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景美醫美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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