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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2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林火旺
趙新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宣判日期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零六年七月二
十一日。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關於附表編號1 土地地號「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0 地號」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關於附表編號2 土地地號「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0 地號」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應更正為「21分之1」。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關於附表編號3 土地地號「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0 地號」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應更正為「21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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