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錦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文華
原 告 根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文華
訴訟代理人 欒昌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遊市西華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聲請對被告環遊市西華館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422,625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2,6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