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司補,82,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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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司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張錦岳
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鴻達間請求給付未休年假補償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調解聲請狀表明調解事項聲明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標的價額,並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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