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小,1335,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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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335號

原 告 政大大師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
訴訟代理人 張璧麟
被 告 簡逸陞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簡逸陞住所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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