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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443號
原 告 謝宇曜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許媛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2日下午16時00分,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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