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補,19,2018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張家豪
張心怡
張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59,503元,及其中611,878元之本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59,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