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補,194,2018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高旭朮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秀琴即臺北市私立博勝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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