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小,1052,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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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05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嘉弘
王峻偉


被 告 陳財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同條之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次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日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業銀行)申辦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 ),未依約定期清償借貸款,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截至民國95年6 月30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5,759元(含本金58,803元、期前利息6,956 元)。

嗣中華商業銀行於95年6 月30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於96年6 月16日公告登報為債權讓與通知。

詎上開債權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759元,及其中58,803元自95年7 月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消費及繳費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公告等證據資料為證,原告請求給付金額65,759元,經核屬實。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

準此,據原告所提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末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固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惟同法第81條第1款亦規定,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因該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經查,本件原告乃向國家申請特許得經營銀行業務後,方能合法與被告簽立本件現金卡消費契約,其基於特許而得營業所享有之契約關係,卻與金融消費者間常處於資訊不對稱狀態,顯與一般民事契約關係之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別,而民法第126條明文規定利息或其他1 年或不及1 年定期給付債權之各期給付請求權有逾5 年即罹於時效消滅之規定,原告自當知悉,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所請求102 年3 月21日前之循環利息債權未罹於時效,卻利用金融消費者即本件被告發生資力問題而難以妥適因應之困頓時機,致有不知即時在本件訴訟中主張民法第126條時效抗辯之可能,仍堅持就一旦被告主張時效抗辯即可免給付義務之利息為請求,與一般銀行就此在起訴時多未請求之狀況相較,益見原告未察認自身既基於國家特許而享有利益,亦應適度履行有利金融消費者之社會責任以為衡平,實難謂此部分請求為原告伸張權利所必要之行為,爰斟酌此情,就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裁判費1,000 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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