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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528號
原 告 新陛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致逑
訴訟代理人 李淑玲
被 告 臧心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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