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7,店小,410,2018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41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周國聲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周國聲清償現金卡借貸款,惟被告周國聲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7年1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被告周國聲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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