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小,287,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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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2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婉君
徐瑞甫
被 告 林松柏

翁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              │週年利率│
├──┼─────────┼────────────────┼────┤
│1   │1萬643元          │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7月9日止  │1.15%   │
│    │                  ├────────────────┼────┤
│    │                  │自107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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