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補,116,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16號
原 告 程佳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奔放映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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