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事聲字第92號
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陳能傑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相對人吳明芳間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