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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補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林瑞珠
代 理 人 蔡慧玲律師
張智凱律師
劉川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進益、高正憲、高文勇、薛清全、朱浩瑋、蘇麗華、高永承、高志忠、高裕峰、高晢勛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進益等10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陸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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