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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春羽間代位分割遺產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尚欠聲請人新台幣405,928元及利息未清償。
相對人為被繼承人梁小英、蘇君友唯一繼承人,聲請人為實現債權,欲就被繼承人遺產聲請執行,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函請相對人陳報就本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該函於108年10月31日寄存於相對人住所地之臺北市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然相對人迄今未予陳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調解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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