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司調,69,2019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沅霖
相 對 人 皇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禹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調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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