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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潘貴文
相 對 人 盧亭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公司負責人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盧亭臻應將忻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潘貴文為由聲請調解。
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08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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