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小,1883,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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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8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吳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所提出歷史交易明細資料,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20日繳款新臺幣486元,被告最後積欠之本金為13,758元,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本金金額與交易明細資料不符,請補正起訴狀附表所示債權本金及利息起算日之計算方法。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
│編│  項目  │ 債權本金 │           利息           │
│號│        │(新臺幣)├───┬─────────┤
│  │        │          │年利率│      起迄日      │
├─┼────┼─────┼───┼─────────┤
│1 │信用卡  │1,823元   │14.98%│自民國105年6月15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12,421元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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