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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8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吳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所提出歷史交易明細資料,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20日繳款新臺幣486元,被告最後積欠之本金為13,758元,原告起訴狀附表所載本金金額與交易明細資料不符,請補正起訴狀附表所示債權本金及利息起算日之計算方法。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
│編│ 項目 │ 債權本金 │ 利息 │
│號│ │(新臺幣)├───┬─────────┤
│ │ │ │年利率│ 起迄日 │
├─┼────┼─────┼───┼─────────┤
│1 │信用卡 │1,823元 │14.98%│自民國105年6月15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12,421元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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