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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98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陳震兆(原名陳詠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證據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一:
┌─────────┬────────────────────┐
│信用卡契約成立日 │民國93年10月22日 │
├─────────┼────────────────────┤
│發卡銀行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 │
├─────────┼────────────────────┤
│積欠金額(新臺幣)│178,300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4日起算之利息 │
├─────────┼────────────────────┤
│證據 │⒈帳務組成明細表 │
│ │⒉放款帳務明細查詢 │
│ │⒊繳款明細表 │
│ │⒋轉催呆查詢表 │
│ │⒌卡號基本資料查詢 │
│ │⒍信用卡申請書 │
│ │⒎協商機制協議書 │
│ │⒏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
│ │⒐信用卡約定條款 │
└─────────┴────────────────────┘
附表二:
┌─┬─────┬──────┬───────────────┐
│編│ 項目 │ 債權本金 │ 利息 │
│號│ │ (新臺幣) ├───┬───────────┤
│ │ │ │ 利率 │ 起迄日 │
├─┼─────┼──────┼───┼───────────┤
│1 │信用卡 │178,300元 │20% │自民國95年12月14日起至│
│ │ │ │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14.99%│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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