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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20號
原 告 丁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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