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補,133,201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鴻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鐘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威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