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補,134,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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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吳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新店駕駛訓練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2,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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