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8,店補,262,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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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6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林鼎鈞
周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樹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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