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簡,589,20201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被告 沈倫弘 住新北市○○區○○路○段○○街0 0號
訴訟代理人 沈裕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玉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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