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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73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周秀英
被 告 張忠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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