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補,539,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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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柘嘉

原 告 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柘嘉

被 告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訴訟代理人 陳思邑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告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0元,原告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補繳1,270元(如附表「應補繳金額」欄所載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 裁判費金額 (新台幣) 已繳納金額 (新台幣) 應補繳金額 (新台幣) 1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元 1,220元 500元 720元 2 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65,000元 1,770元 500元 1,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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