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史美琮
訴訟代理人 劉建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瑚湖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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