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小,1068,2020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068號
原 告 劉維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欽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