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店小字第17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周子皓(原名黃元翰)
周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766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表:
編號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1 就學貸款 9,766元 1.15% 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民國109年3月24日止 0.09%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9年9月24日止 0.9% 自民國109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9月24日止 0.19% 自民國109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9月30日止 1.9% 自民國10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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