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09,店建簡,6,2020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劉國鈴
訴訟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追加被告邱緯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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